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把好立案关行使监督权

2000-11-09 来源: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梁捷 我有话说

目前有案不立,有罪不究,以罚代刑等执法不严的司法腐败现象仍然存在。修改后的《刑诉法》赋予检察机关一项新的监督职责———立案监督,这是一件难度很大的工作,要有敢于碰硬的精神,不怕得罪人,把握事实的要害,监督到位。近两年来,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在立案监督工作方面取得了很好成效,通过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,重点纠正了有案不立、有罪不究、以罚代刑的情况;忽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人身权利超期羁押,批捕后不执行,作出不批捕决定后不放人的情况;违法监外执行,违法取保候审的情况。通过对受理线索进行调查核实,共向公安机关发出《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》9件,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6人6件发出了《立案通知书》,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全部立案。

搞好立案监督,能不能发现有案不立的线索是个主要环节,息烽检察院通过收集群众反映的治安案件来发现线索。1998年初苟某非法种植罂粟1640余株,公安机关为搞“创收”对苟某仅处以行政拘留15天、罚款3000元。该院接到反映后,通过查阅公安机关的治安案件卷综,认为反映情况属实,向公安机关发出了《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》,但公安机关认为,苟某种植罂粟是为了吃火锅,无主观恶意,社会危害性也不大,故不应予以立案。息烽检察院认为苟某已构成犯罪,于是向公安机关发出《立案通知书》。该案进入诉讼程序后,苟某被判处拘役6个月、罚金3000元的刑罚。

1998年10月,息烽检察院抽查一起治安案件时,发现该案以强奸为由立案,但后又以证据不足,予以撤案。该检察院向受害人进行了调查,找证人了解情况,对有关证据进行了核实,查清了被告人刘某以零币和食物为诱饵,两次奸淫4岁幼女,案发后,当地派出所面对受害人家属的控告,不但不管不问,而且还为刘某出具了“优秀青年”的证明,使刘某应征到广西某部队服役达3年。面对这一侵害儿童身心健康的刑事案件,该院启动立案监督程序要求公安机关对刘某立案侦查,并于同年11月将刘某批准逮捕,法院对其处以4年有期徒刑,从而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。

近三年来,息烽检察院共依法对不符合逮捕条件或不构成犯罪的33件62人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;依法对不需要或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10件19人作出不起诉决定。对侦查活动、刑事审判活动和监管羁押场所中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12件。同时,还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了监督。近三年来,共受理当事人不服法院民事、行政、经济案件裁判案74件,经初查后立案审查15件,审查后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9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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